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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近日接連發生了三起空難,共造成400多人死亡,其中阿爾及利亞航空公司AH5017號航班及馬來西亞航空MH17航班無人生還。頻發的空難事件讓人們目光再次聚焦航空安全,在當今飛機已經成為人們日常出行的工具時,飛機是否仍然是安全化療副作用的出行方式?國際法律如何保障國際航空安全?出了事故該由誰調查,由誰埋單?本版特組織相關文章,討論與航空安全相關的法律問題
  □鄭雷
  北京時間7月17日22:15分,馬來西亞航空公司MH1記憶體7航班在烏克蘭東部約1萬米高空失速墜毀,後經證實是被導彈擊落,機上298人全部罹難。
  這起悲劇的發生並不是航空史上的第一起災難,在這起事件發生之前,也曾發生過1983年大韓航空007號班機在西薩哈里被蘇聯的蘇-15戰機擊落,還有1988年伊朗航空655號航班被美國海軍擊落等事件。這起事件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反思和相關國家的激烈東森房屋辯論,當今的國際法是否能夠給航空安全充分的保護?在悲劇發生後,國際社會應該如何保障未來航空的安全?
  現有法律保障航空安外接式硬碟全不足
  航空運輸是當今國際客運的主要運輸方式,國際社會很早就認識到維護航空安全和航空自由的重要性。當今國際法實際上已經建立了相對完整的航空安全保障機制,涉及mSATA到航空安全的公約有:1963年9月14日在東京簽訂的《關於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以上三個公約,也被稱為“反劫機公約”。此外,還有1988年2月24日簽訂的《蒙特利爾公約補充議定書》。
  國際法針對威脅航空安全的典型侵害活動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為包括五大類: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從事暴力並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為、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的行為、在飛機上放置爆炸物或類似裝置的行為、破壞或損壞航行設備並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為、傳送虛假情報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為。任何人一旦實施上述五種行為都將被視為國際犯罪,國際社會對此建立普遍管轄權予以規制,任何國家一旦發現相關罪犯應對其“或引渡或起訴”。
  但值得註意的是,上述公約懲治的是個人,而非組織或國家,如果在馬航MH17墜機事件中實施導彈襲擊的是代表國家或叛亂團體的行為,則上述公約不適用,這時應適用戰爭法中的規則,在第三國沒有參與戰爭的情況下,交戰雙方不應危害第三國的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不論用導彈襲擊馬航MH17客機是否是失誤,都可能有相關國家或組織違反了戰爭法。
  從馬航MH17墜機事件中暴露出一個問題,即當前保障航空安全的國際公約以防範劫機和恐怖主義活動為主,而對國家和交戰團體在保障民航安全方面缺乏直接規制,如何落實國家或交戰團體在保護民航安全方面的義務,在未來有必要通過新的條約加以規制。
  馬航是否選擇了安全航線
  在馬航墜機慘案發生後,一些國家和組織對馬航是否選擇了安全航線提出了質疑,質疑的主要方面就是馬航明知道烏克蘭上空有戰亂危險,卻沒有選擇替代航線。但是,馬來西亞航空公司MH17航班在烏克蘭東部墜毀時所經過的空域並非管制區,雖然多家航空運營商曾獲提醒“那片空域可能有危險”。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和歐盟航空安全局在此之前也只是建議航空運營商考慮替代航線。烏克蘭政府在事發前並沒在馬航經過的空域設立禁飛區。
  由此可見,馬航選擇的航線是一條常規但卻有一定安全風險的航線,馬航的選擇並未直接違反航空安全法,只是事後證明這個選擇確實是存在安全風險的,馬航在航線選擇方面並無明顯過錯。在事發後,國際上主要的航空公司都對原經過烏克蘭克裡米亞上空的航線進行了調整,以防止悲劇再次發生。
  國際法如何完善安全機制
  首先,建立公平的調查委員會,嚴懲肇事者。由於馬航MH17墜機事件的真相還沒有查明,襲擊的直接責任人也無法確定,因此建立公平的調查委員會儘快查明真相是當務之急。在調查委員會的成員中,一般應該包含事故發生地國,此外,為了公平和透明,還可以包括乘客的國籍國、航空器登記國、國際民航組織及其他國家。目前調查已經由國際民航組織主導,飛機黑匣子的調查在英國進行。在調查的過程中,為了便於國際社會的監督,應該將每一個階段的進展向世界公佈,同時採取適當措施封存飛機殘骸,妥善保管飛機黑匣子,由調查委員會統一採取檢驗和鑒定措施。在調查結果出來後,發現直接責任人時,應要求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其次,進一步強化航空安全監管和警示。雖然全球整體和平,但局部仍有戰亂,作為負責國際航空安全的組織——國際民航組織應該切實履行職責,防患於未然,在已經發生戰亂的地區或國家設立航空安全警示和禁飛區,要求航空公司調整航線,避開戰亂地區,以防止類似悲劇的發生。
  再次,完善航空安全的評估機制,確保航線安全。目前民航業正處於多事之秋,在馬航空難發生後不久,臺灣和阿爾及利亞的航空公司也相繼發生了空難,在未來國際社會有必要建立更嚴格的航空安全評估機制。在飛機開航前,相關組織應對飛機可能面臨的所有安全隱患進行評估,在評估的範圍中應該包括戰爭風險、自然風險、恐怖主義襲擊的風險等所有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風險,在確定相關風險都較低時才允許飛行。
  最後,落實處於戰亂國家和交戰組織在維護航空安全方面的責任。交戰國和交戰組織在收到民航通過信號時,應該避免採取危害航空安全的軍事行動,一旦有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應立即制止,如果一方已實施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應被視為國際犯罪。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國際航運法律學院)
  (原標題:國際航空法律機制如何應對空難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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